纪律处分和处理是提高党员觉悟、增强纪律观念、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不同处分的影响和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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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的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5种,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其中警告、严重警告系党纪轻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系党纪重处分。
1.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
3.撤销党内职务适用于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或某一个或其中几个党内职务的党员;
4.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的党员;
5.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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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和严重警告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其中,“一年内”“一年半内”从处分批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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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1.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2.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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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因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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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党察看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1.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4.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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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